(转贴)天问--关于邓玉娇正当防卫案的30个问题!(选)

作者:黄一龙2009-05-2417:34:45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要文转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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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贴)天问--关于邓玉娇正当防卫案的30个问题!(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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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东方明亮



3. 巴东当局先后给出了两个不同的说法,即黄德智要求“特殊服务”或“异性洗浴服务”------那么,黄德智本人当时所说的原话究竟是什么?是二者中的一个,还是另外的说法?鉴于当时至少还有另一邓姓干部和两名服务员在场,这个说法应该不难查明,而巴东当局却用了两个不像黄德智本人原话的两个说法,这究竟是为什么?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?
4. 所谓“特殊服务”或“异性洗浴服务”,是否经过巴东当地公安、服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是否梦幻城的合法经营项目?如果合法,为什么不说清楚?如果不合法,那么当地公安部门是否掌握情况?为什么不及时查禁?
6. 进入邓玉娇正在洗衣的包房的一共有多少人,是8个人全部进入,还是部分进入?凡是进入该包房和之前就在该包房的人,都是一起命案和引发命案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知情人,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参加者,也不排除是一起团伙犯罪的共犯,这样的人有几个,案发后是否都进行了调查,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?巴东当局是否给了这些人通风报信、攻守同盟的机会与条件?是有意?还是无意?

9. 请巴东警方明确地回答我们:黄德智是否有权利向一个女青年要求所谓的“特殊服务”或者“异性洗浴服务”?巴东警方是否支持黄德智的这一要求?如果支持,支持的依据是什么?是党纪?是国法?是先进文化?是高尚道德?是科学发展观?还是八荣八耻?
10. 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告诉我们,对于这样的无耻要求,对于这样已经构成猥亵行为的要求,邓玉娇同志应该如何反应才不是巴东警方所称的“争执”?有这样的可能么?------一句所谓“争执”,赤裸裸地抹杀了事情的是非曲直-----请采用“争执”一词的版权人,明示我等愚民,黄德智强加在邓玉娇身上的无耻下流的犯罪要求,怎么就成了中性的“争执”?既然是“争执”,那么邓玉娇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?邓玉娇有没有既不受辱,又避免争执的出路?
12. 面对黄德智等人的无耻逼迫,处于弱势地位的邓玉娇采取了躲避的措施,离开了包房------请巴东警方告诉我们,除了离开,你们认为邓玉娇还有什么别的可行的办法来应对你们所为的“争执”?
14. 南方都市报报道说:“黄认为邓态度不好,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。”------靠,你要猥亵强暴别人,你要一个良家少女提供下流无耻的“特殊服务”,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,被拒绝了竟然就认为是态度不好------有这样为流氓开脱的么?什么态度不好,完全是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到了极点,丧失了人类道德的底线!--------再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告诉我等愚民,邓玉娇如何做,才算态度好?才能满足邓贵大、黄德智、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等的要求?靠,去你妈的!!!
15. 在请巴东警方明示我等愚民,黄德智有没有权利追着邓玉娇去进行所谓的“争执”(实质是犯罪威胁)?黄德智闯入服务员休息室对邓玉娇进行侮辱,究竟是不是合法行为?巴东警方对黄德智的这种强行闯入别人休息室的行为,是支持还是反对?到目前为止,邓玉娇有没有任何罪过或错误?
16. 请巴东警方明示,邓玉娇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有什么理由被流氓要求提供“特殊服务”?又有什么理由被流氓追逐着纠缠不休?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巴东警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失职么?
18. 很显然,黄德智、邓贵大一伙闯入休息室继续威胁邓玉娇的目的十分明确,就是要强迫邓玉娇提供所谓“特殊服务”,而不是为“争执”而“争执”。请巴东警方明示我等愚民,此时黄德智、邓贵大一伙用人民币殴打邓玉娇的行为,是否合法?------什么叫扇击?明明是殴打!!!也太猖狂了,公然拿人民币作为凶器殴打一个弱女子,而这一切都只是让巴东警方无动于衷!
19. 南方都市报报道说:“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。争吵中,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。”--------事情已经十分清楚,邓贵大、黄德智一伙的犯罪意图十分明确,就是要强迫邓玉娇提供所谓“特殊服务”。这里需要关注的是,另外两名服务员是如何劝解的,如果是劝邓贵大、黄德智放弃犯意,则是正当的,值得肯定的;而如果是劝说邓玉娇屈服,则涉嫌协助犯罪;如果这种劝解是梦幻城老板的授意,则该梦幻城还涉嫌容留、强迫妇女卖淫! 20. “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,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,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。”------面对邓贵大、黄德智犯罪团伙的暴力殴打,邓玉娇为了保护自己,选择离开,却被邓贵大用暴力限制了人身自由。---------请巴东警方告诉我们,邓贵大有没有权利限制邓玉娇的人身自由?邓贵大用暴力限制邓玉娇身体自由的行为,是合法行为,还是犯罪行为?-----如果是合法行为,依据的是我国的什么法律?
21. 也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明确告诉我们,到两次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为止,邓玉娇同志的言行是否存在违法的情节?如果有,请明示!
22. 请巴东警方告诉我们,邓玉娇同志两次被邓贵大暴力推倒在沙发上,且邓贵大身旁还有黄德智等同伙帮忙。邓玉娇同志为了不受辱,除了实施正当防卫以外,究竟还有什么别的可行的选择???
24. 现场,邓玉娇一方仅一人,而黄德智一方尚剩余7人,如此重大涉命案件,警方理应将双方均控制起来,尤其是人多一方,尚且涉嫌违法犯罪,而我们看到的是,除了邓玉娇同志以外,黄德智一伙犯罪嫌疑人均逍遥法外!
25. 请巴东警方告诉我等愚民,根据什么一举排除了黄德智等人的犯罪嫌疑,在长达13天的时间里任由黄德智等人串供,而一口咬定邓玉娇是“故意杀人”?
26. 以上分析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所披露的有限情节展开,仅依据这些巴东警方也承认的情节,邓玉娇同志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。------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”。在本案中,仅目前公开的情节,黄德智一伙对邓玉娇的不法侵害就有如下(不排除在未来的侦察中发现更多、更严重的侵害情节!):(1)黄德智公然向邓玉娇要求所谓“特殊服务”,很有可能构成猥亵行为[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];(2)邓贵大用人民币作为凶器殴打邓玉娇(故意伤害他人身体),殴打目的是强迫邓玉娇为其提供“特殊服务”,这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[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],也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[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];(3)邓贵大利用暴力阻止邓玉娇离开,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[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]
27. 且不论黄德智一伙所要求的“特殊服务”是否非法,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:[强买强卖商品,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]
28. 综上,黄德智和邓贵大一伙的行为,涉嫌先后触犯了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和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、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三十八条,从而对邓玉娇同志构成了客观的、严重的、暴力的侵害。
29. 邓玉娇同志是在遭受黄德智一伙一些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时候,被迫采取了正当防卫措施,其防卫的时机,是邓贵大暴力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当时,其防卫的对象,是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邓贵大本人和协助邓贵大犯罪的黄德智,其防卫的力度是制止了对方的不法侵害,之后马上停止防卫并及时报警。很显然,邓玉娇同志一个弱女子面对多名酒后施暴的歹徒,勇敢捍卫法律尊严,值得我们每一个同志学习!
30. 邓玉娇同志始终坚持说理和忍让以至退让的策略,根本就没有杀人的动机!如果要想故意杀人,那根本就不需要从包房退到休息室,也根本不需要试图逃离包房而两次被邓贵大暴力限制人身自由!邓玉娇如果想要故意杀人,在包房时就可以手忍那伙淫官,哪里还需要给它们所谓“争执”的机会!请巴东警方明示我等愚民,邓玉娇为什么要“故意杀人”?就是杀掉一支癞皮狗,还要有个理由吧?邓玉娇对邓贵大,到底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而要故意杀人呢???

本文作者:黄一龙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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